先说明是眉山哪一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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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114201411819323
相关领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后疤痕修复费无购买明细等佐证时,能否获赔需结合证据情况,本案(2026)川1421民初4613号中法院因证据不足未支持高额修复费,以下是李晓霞的解析。
李晓霞结合(2026)川1421民初4613号生效判决解答: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14700元疤痕修复费是否应获赔偿。法院最终未支持该费用,核心原因是原告未提供购买明细、支付记录等证据佐证该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而有病历佐证的498元疤痕凝胶费获赔,这是胜败的关键证据要求。
2025年4月11日,安某骑小黄车在仁寿县普宁街被龙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晓霞从实务角度分析,本案中原告的核心失误是未提供14700元疤痕修复费的佐证材料。安某住院7天,产生某乙医院医疗费1495.13元,某药店购买疤痕凝胶498元;后安某主张某甲医院的14700元疤痕修复费,仅提供电子发票,无明细或支付记录。保险公司认可前两项费用,不认可第三项;法院最终支持医疗费298.97元(扣除15%自费药)、误工费2520元、护理费84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合计5973.13元,驳回了14700元疤痕修复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案号:(2026)川1421民初4613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8月28日
一般规则是:医疗费需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关联性证据。本案中,有病历佐证的498元疤痕凝胶费获赔,无明细的14700元未获赔,这是个案与一般规则的差异——若后续修复费有医嘱或购买明细,可能获赔。
一般规则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需以伤残等级为前提(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本案中,原告无伤残等级,法院驳回该请求,实践中也存在轻微伤害获赔少量精神损害的情形,需结合具体情况。
一般规则是:误工费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平均工资。本案中,原告未提供收入证明,法院按120元/天计算21天,这是常见的裁判思路。
李晓霞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本文由李晓霞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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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9:00-17:00可到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206号,或先用电话说明合同、执照、判决或身份材料。李晓霞只核对材料和程序,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双方对是否受理、还要补哪些材料和费用算法达成一致后,再签委托手续。未确认前不开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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