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因结算协议引发纠纷,损失还能主张吗?

2026-10-30 16:27:02更新于 2026-10-30 16:27:02
李晓霞律师
李晓霞律师

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114201411819323

相关领域:股权转让纠纷

结合(2021)川14民终915号生效判决,股权转让后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若明确对原协议所有权利义务统一结算,后续再主张原协议相关损失难以得到支持,需结合结算条款具体分析。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是否对原《股权转让协议》的所有权利义务进行了统一结算,白某主张的损失及李某等四人的反诉请求是否应支持。

本案裁判结论及办案视角

李晓霞结合(2021)川14民终91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付款协议》系对原《股权转让协议》权利义务的统一结算,因此双方均无权再就原协议约定的事项主张权益,故驳回双方的本诉与反诉请求。胜败关键在于《付款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包含统一结算原协议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

真实案例简述

2016年1月,李某等四人将现代医院100%股权以270万元转让给白某,约定转让方需完善消防、环评手续,逾期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后双方因剩余转让款签订《付款协议》,约定白某支付80万元后原协议终止,权利义务清结。白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因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被起诉,再审后需支付50万元。现白某以转让方未完善消防环评、造成损失为由起诉,李某等四人反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一审及二审均以《付款协议》已统一结算为由驳回双方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结算协议未明确约定统一结算,后续还能主张原协议权利吗?

一般规则层面,若结算协议仅针对特定款项,未明确涵盖原协议所有权利义务,当事人仍可就原协议未处理的事项主张权益。但本案中,《付款协议》明确约定“原合同终止”,结合再审中双方关于70万元结算的陈述,应认定为统一结算。

股权转让纠纷中,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事不再理要求前后两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本案中,白某的本诉请求与之前的股权转让纠纷请求不同,故不适用一事不再理。

未追加案外人是否影响案件审理?

若案外人并非原协议当事人,且其权利义务与本案无关,法院无需追加。本案中汪某、罗某并非《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故无需追加。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李晓霞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1. 签订结算协议时,务必明确是否涵盖原协议所有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
  2. 股权转让后,若涉及消防、环评等义务,应在结算协议中明确责任承担,留存相关沟通及履行证据;
  3. 若发生纠纷,需先梳理前后诉讼的诉讼标的,判断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避免重复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由李晓霞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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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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