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中未按约定投入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026-10-31 16:05:25更新于 2026-10-31 16:05:26
李晓霞律师
李晓霞律师

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114201411819323

相关领域:合伙合同纠纷

结合(2024)川14民终1390号生效判决,联营合同中未按约定投入核心资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结合合同约定判断,本案为四川眉山中级法院审理的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核心争议解答

李晓霞结合(2024)川14民终1390号生效判决解答:本案争议焦点为北京某某公司未按约定投入软硬件设施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案涉合同是否已解除。李晓霞认为,北京某某公司与四川某某学院签订的是联营合同,北京某某公司未按约定投入足额软硬件设施,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于2023年12月3日解除。

真实案例

本案中,北京某某公司与四川某某学院签订联营协议后未按约定投入足额软硬件设施,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已解除。2019年11月,双方签订《关于共建某某智慧建造学院的合作协议》,约定联营共建学院,北京某某公司需投入总价值1701.6万元的软硬件设施,后变更为3584万元。但截至2023年12月,北京某某公司仅投入约316.7万元,远低于约定标准。四川某某学院因北京某某公司未全面履行义务,于2023年11月30日发函终止合同,北京某某公司于12月3日收到函件未提异议。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北京某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已解除,驳回四川某某学院要求退还2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川14民终1390号;案由:联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4年12月3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联营合同与服务合同如何区分?

一般规则层面,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入资源、联合经营、共担风险,则为联营合同;若仅约定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费用,无共同经营内容,则为服务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共同投入软硬件、合作招生就业等,符合联营合同特征,与单纯服务合同不同。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合同兼具联营与服务属性,需结合核心权利义务判断。

未按约定投入部分资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一般规则层面,需看未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合同目的是通过联合办学培育人才,而核心设施投入不足影响办学,则构成根本违约;若未履行部分为非核心内容,不影响合同目的,则不构成。本案中,北京某某公司未按约定投入足额软硬件,直接影响办学条件,故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解除合同通知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一般规则层面,解除合同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合同解除。本案中,四川某某学院的解除通知于2023年12月3日到达北京某某公司,故合同于该日解除。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李晓霞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1. 关键证据指引:签订联营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双方的投入内容、金额、时限,以及违约情形;履约过程中,需留存投入凭证(如设备采购合同、付款记录、交付证明),以及对方违约的证据(如未按约定投入的沟通记录)。
  2. 诉讼策略建议:若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需及时发函催告,留存催告记录;若对方构成根本违约,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避免超过异议期限导致权利受损。
  3. 事前风控建议:签订联营合同前,需核查对方的履约能力,明确投入的具体标准;履约过程中,定期核对投入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约行为。

免责声明:本文由李晓霞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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