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明是眉山哪一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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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114201411819323
在(2021)川14民终1220号保险合同纠纷中,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若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承保,不得解除合同并需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一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李晓霞结合(2021)川14民终122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能否以刘某某未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明知未如实告知仍承保,不得解除合同,需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刘某某与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刘某某于2020年确诊右肺下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主张刘某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2015、2017年的住院及检查情况,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李晓霞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的近亲属关系是认定保险公司明知的关键,本案中保险代理人郭某某系刘某某丈夫,其知晓刘某某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刘某某未如实告知,依据保险法禁止反言规则,不得解除合同。
案号:(2021)川14民终1220号;案由:保险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1年9月30日。
一般规则是:投保人仅需告知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未询问的事项无需主动告知。本案中,保险公司虽主张刘某某未告知相关情况,但未举证证明其就具体疾病(如肺部结节)进行了明确询问,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某无需主动告知未询问的内容。
一般规则是:若确诊的重大疾病并非等待期内发生的病理改变延续,保险公司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某的肺癌确诊于2020年,距投保已近两年,无证据证明该疾病系等待期内形成,因此保险公司的等待期抗辩不成立。
一般规则是:若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视为保险公司明知,适用禁止反言规则。本案中,代理人郭某某系刘某某丈夫,其知晓刘某某的身体状况,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李晓霞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本文由李晓霞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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