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明是眉山哪一类事务
拨打13340958853,或在页面留下电话,说明是企业顾问、公司股权、合同、婚姻家事还是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人在东坡、彭山还是仁寿等区县。
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114201411819323
相关领域:租赁合同纠纷
办理结果
本文是李晓霞亲自代理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职务行为认定及违约金调整,由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9)川1402民初803号。
当你作为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后,被起诉要求支付大额款项时,该如何应对?本案中,李晓霞作为被告罗某某的代理人,成功让法院未采信其职务行为的抗辩,并合理调整了违约金标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曾某某是原某某租赁部的经营者,该租赁部已注销。2013年10月13日,被告罗某某与某某租赁部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2016年2月5日,罗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租金及赔偿金共38000元,并约定未付清则每月按800元结算。后原告主张被告未付款,要求支付38000元及从2015年11月起的租金损失30400元,还有以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罗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以及原告同时主张租金损失和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李晓霞提出核心意见:被告主张系某某公司员工、签订合同为职务行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委托关系,且原告不予认可,该抗辩不成立;原告同时主张租金损失和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且两项合计超过法定利率上限,不应全部支持。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意见,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调整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和标准。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判决:一、被告罗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曾某某租金与赔偿金共38000元及违约金(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号为(2019)川1402民初803号,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李晓霞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若为职务行为,需留存充分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公司授权文件,避免个人承担责任;同时主张损失和违约金时,需注意合计标准不超过法定利率上限,避免因重复主张导致部分请求不被支持。
答:需提供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租赁物用于公司项目的相关证据,否则难以被法院采信。
答:法院会审查两项主张的合计是否超过法定利率上限,若超过,会调整至合理范围,不会支持全部的重复主张。
本文由李晓霞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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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从留下联系方式到确认是否委托,每一步都看得到。标题或说明较长时,文字在步骤内折行。
拨打13340958853,或在页面留下电话,说明是企业顾问、公司股权、合同、婚姻家事还是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人在东坡、彭山还是仁寿等区县。
工作日9:00-17:00可到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206号,或先用电话说明合同、执照、判决或身份材料。李晓霞只核对材料和程序,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双方对是否受理、还要补哪些材料和费用算法达成一致后,再签委托手续。未确认前不开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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